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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我在整理自己藏品时, 发现有一种50年代发行的“湖南 省购粮分期付款存条”。这种付款 存条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统一印制。面值分为人民币5万 元、10万元(旧币)两种,上方盖有 “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印”。 下方从右至左盖有“行长之章”、 “副行长章”。存条付款的期限一 至四个月不等,都是用黑色钢笔字 填写的。售粮人的姓名、住址,也 是手写上去的。存条的背面印有 注意亊项,5万元面额的文字说明 第一条为:“本存条为维护售粮户 利益,另给优厚利息。原定一个月后支取者,于支取时另给利息五百元;原定两个月后支取者, 于支取时另给利息一千二百元;原定三个月后支取者,于支 取时另付利息二千二百五十元;原定四个月后支取者,于支 取时另给利息三千元。”10万元面额存条的文宇说明不同的 只是所付利息加倍。背面的下方盖有经过银行的业务章和经 办人的私章。
我收藏的数十张这两种面额的“购粮分期付款存条”上, 都盖有“付讫”、“结淸”、“注销”宇样的戳,并蘯有兑付的年月 日戳,说明这些付款存条都已经兑付,但兑付的日期几乎都 提前了。如图这张面额5万元的付款存条,发出日期是1953 年12月18日,期限是两个月,但兑付的日期戳是1954年1 月13日,实际上才26天。如这张面额10万元的付款存条,发出日期也是1953年12月18日,期限是四个月,但兑付日 期是1954年3月2日,实际上只有两个月零12天。这些记录 充分证明,当时政府采用分期付款办法收购农民粮食,是恪 守信用的,不但按期兑现,绝不拖欠,而且还计算利息,手续 齐备,使出售粮食的农民不受损失。
联想到当时,新中国建立不久,百废待兴,国家财政经济 状况尚处于困难时期。政府收购农民粮食,是为了稳定粮价, 保证供应。虽然大量收购粮食用现金支付有困难,不得不分 期付款,但政府绝不损害农民利益,绝不失信于民。想到近几 年来,我国有些地方在收购农民产品时,出现了打白条子的 现象,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,而且给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 了不良的影响。因此,看到这些40多年前的“购粮分期付款 存条”,对我们应该很有启示。